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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境内河湖建立“河(湖)长”制
 
 发布日期:2008-06-11  来源: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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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从宿迁市水务局获悉,宿迁市委办、市政府办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境内河湖建立“河(湖)长”制的意见》,提出了全市河湖管理的目标: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湖(断面)至2010年实现全面达标,其它河湖基本达到“六无”标准,即水面无漂浮物(含动物家禽尸体、水生植物),河湖岸脚岸坡无垃圾,河湖沿岸无枯树败叶、绿化空白、乱排放污水粪便,河湖内无沉弃船、违章生活船,河湖岸边无违章建筑物、违章搭建,河道蓝线范围内无乱堆放及违章耕种。

       《意见》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实行“一河(一湖)一长”制度。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湖由市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其它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骨干河道由县(区)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沟渠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 《意见》对93条(个)重点河湖明确了“河(湖)长”;二是落实管理责任。河湖管理与维护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河道、湖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一河一策”的管理与维护方案;三是增加河湖管理与维护的投入。明确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骨干河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措管理维护经费;四是明确“河(湖)长”职责,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按照“河(湖)长”职责对所管辖河湖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督促责任单位予以整改。《意见》还特别强调,宿迁市委将对各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实绩评定内容。

       两办《意见》出台后,宿迁10多位市人大、政协领导分别对自己担任河长的河道现场调研察看,并查阅环保、水务等部门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河道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并将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正在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各县区也分别就河长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河(湖)长”按照“此河我负责,污水不准排,垃圾不能倒,我们齐维护,清水留人间”的总体要求,督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河湖综合整治方案,确保2010年全面实现水质达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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