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5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理顺部门协作机制助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8-07-17 16:13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字体:[ ]

陶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理顺部门协作机制,助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十分重视水利投入的预算安排,逐年增加投入,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更加突出支持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健全治水长效机制、提升水环境、水生态质量。

一、以河湖长制为抓手,财政重点保障

在确保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基础上,省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对河湖管护作出专项安排,2017年投入超过6亿元,2018年将超过7亿元,重点用于省骨干河道、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及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积极支持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同时,我厅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实行资金因素分配法,以切块奖补等形式,资金安排充分考虑各地河道长度、湖泊水域面积、管护工作任务量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工作实绩等。在水利专项资金外,省级还通过环保引导资金、太湖污染治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安排用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资金超过30亿元。“十三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支持村庄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2017年安排资金12.53亿元,重点投入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县(市、区);安排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太湖流域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二、完善机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是逐步增加水利重点工程省级补助比例。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修订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在坚持省与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市县财政保障能力,2017年起进一步提高各地水利基本建设省级补助比例。同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引导市县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收足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政策性资金,积极拓宽水利投资融资渠道,确保包括河道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二是建立全省范围的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2014年省财政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省范围的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即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2016年起增设补偿断面,提高补偿标准,实现了跨界水体类型全覆盖。2017年共收缴全省补偿资金4.23亿元,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2018年初省财政进一步落实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通过财政政策的实施,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对生态修复的责任,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在城市污染治理中推广运用PPP模式

在有效把控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头的基础上,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源的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省财政逐步制订引导政策,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平选取社会资本方,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优势,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项目规划、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提高环保公共产品和服务攻击效率。在具体绩效评价过程中,可探索建立以水质指标为核心的“按效付费”机制,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助力“六个高质量”发展。

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拓展投资渠道,进一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面,我厅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并将在2018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质性推进财政涉农、涉水资金的整合统筹,按照您建议所提“以奖代补”的资金分配方式,在加大财政投入并设置涉农资金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提升县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统筹能力,赋予县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逐步完善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河湖保护与治理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的形成。

感谢您对财政支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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