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环境税反哺机制或政策的建议)
时间:2018-07-10 20:13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字体:[ ]

沈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环境税反哺机制或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以节能减排和工业绿色发展为着力点,制定落实有利于推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一是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编制发布《江苏省“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二是实施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在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应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覆膜滤料袋式除尘等先进、成熟、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三是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省环保厅每年安排省级环保引导资金近18亿元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共计4.5亿元,对36家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进行补助。四是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手段募集资金。2017年,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绿色债券3期,拟募集资金50亿元;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绿色债券7期,拟募集资金98.7亿元,主要用于污水治理、循环园区等项目建设。五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省环保厅将大部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方便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将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40个工作日,提高了审批效率。省经信委将省级项目审批能下放的全部下放,目前已做到省级零备案、备案零前置。

经各级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十二五”期间全社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的情况下,2016年、2017年又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有力促进了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署,以“263”专项行动为抓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对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方面支持力度。

一、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环境保护税方面,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环保投资、节水节能改造的投资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营改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策,切实减轻负担。

二、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环保厅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实施深度治污,对符合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要求的项目给予补助,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以上园区和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循环化改造。省环保厅、财政厅会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开展“环保贷”工作,为企业环保技术改造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重点项目融资。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和简政放权力度,开展“不见面审批”和“3550”改革,加强对基层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简政放权效果。

四、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省环保厅将在制订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积极推动技术可行、运行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政策、指南的制订,加强相关标准衔接配套,发挥协同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直接的环境税按比例返还”的建议,根据省财政部门意见,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已经规定了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再按比例返还,一定程度上等于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国务院管理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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