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2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实施小餐饮备案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8-06-20 19:49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字体:[ ]

梁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小餐饮备案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和餐饮油烟污染等方面,其中餐饮油烟污染由于面广量大,较难治理,不少设备简陋且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店分布在城市、乡镇、村庄的各个角落,入行门槛低,多数从业者受教育水平有限,环保意识不强,导致油烟直排扰民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加以整治和规范。

一、简政放权,优化小餐饮审批备案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餐饮场所仅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餐饮场所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由环保部门审批,仅需要在网上备案即可,极大地简化了小餐饮企业环保手续的办理,切实为小餐饮企业“减负”。此外,根据原环保部《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号)说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解决油烟直排扰民

对于如何规范小餐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九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是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二是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三是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明确了对油烟直排扰民等违法行为的罚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因此,目前城市小餐饮油烟扰民的执法主体为城管部门,环保部门配合城管部门开展,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整改后能够达标排放。通过城管部门的高效执法,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直排扰民问题。

综合来看,小餐饮的综合治理除涉及环保部门外,还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做好小餐饮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形成部门合力,一方面综合解决小餐饮带来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油烟扰民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市场充分发挥小餐饮行业在解决就业、促进消费、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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