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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 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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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

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02年7月)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截止6月底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其中定期存款和国债在到期前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管,到期后缴入。
  二、缴库办法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部分,由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设立“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的,直接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部分,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财政专户接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时缴入国库。
  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地税、劳动保障部门的待解户或过渡账户当天不得留有结余。
  三、资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管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资金入库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开具拨款通知书,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用款意见,审核后将资金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要及时掌握、核算资金的征收、入库、支付情况,财政、地税、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系,完善工作流程和办法,并认真做好日常对账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年初编制预算,年末编报决算,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预算科目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解缴、拨付养老保险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均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五、其他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继续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其他有关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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