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
苏人通[2002]9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省直事业单位推选人事代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改革传统的用人机制,大力推选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新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单位可先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新增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和退伍战士除外)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三、省下各事业单位凭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函件到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关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系统各单位需要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的,由单位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集中到省人才中心办理。
四、省直各事业单位须在省人事计划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接收新增人员。新增人员的接收手续,由省人事厅相关职能部门(含省人才中心)负责办理,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加盖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印章。凡人事代理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经省人才中心鉴证后生效,人事档案统一委托省人才中心保管。
五、各单位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由省人才中心归口办理接收手续,档案直接由学校寄(送)省人才中心。工作满一年,需要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为技术资格的,可由各单位办理后交省人才中心归档。也可委托省人才中心直接办理。
六、单位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经单位同意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凭接收单位函件及代理单位同意的证明,由省人才中心负责办理转接手续。单位和代理人员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由单位通知代理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省人才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将单位代理改为个人代理。
七、凡直属事业单位较多的省各委办厅局,可以申请成立省人才中心分中心,在省人才中心的指导下以分中心名义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分中心的职责由各委办厅局和省人才中心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八、建立《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作为各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审核的凭证。今后各单位到省事计划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基金审核手续时,应出具经省人才中心核准的《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方可办理。凡各单位新增人员不实行人事代理的,均不得办理工资基金审核手续。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和省人才中心联系。
二○○二年五月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