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有这样的内容,“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二条中也有这样的内容,“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请问:1.现在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吗?不具备授予研究生学位的高校或是科研机构进行研究生教育,其毕业生向其他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提出申请来获得学位?2.如果存在请举例说明一下。3.如果现在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了,这样的情况是何时消失的?谢谢了
答复: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才有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授予权的单位不能招收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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