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1〕13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的意见 (省计生委
2001年11月)
为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7号)的要求,现就“十五”期间开展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用法律、教育、行政、经济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逐步构建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依法行政、信息管理于一体、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确保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具体指标 (一)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 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 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以上; 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个不准”的行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 7.配齐计划生育干部,其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达到省定标准; 8.90%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成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居委会); 9.县级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逐年按比例增长,2005年达人均10元,乡镇财政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10.群众满意率90%以上。 (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 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 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75%以上; 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85%以上;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0%以上,基本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个不准”的行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质量较好,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6%以上; 7.配齐计划生育干部,其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达到省定标准; 8.85%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成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居委会); 9.县级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2005年末达人均10元以上;乡镇财政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1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县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 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以长效措施为主)达80%以上; 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70%以上; 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85%以上,基本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个不准”的行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正常,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4%以上; 7.配齐计划生育干部,其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达到省定标准; 8.70%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成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居委会); 9.县级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比例逐年增长,2005年末达人均10元以上,乡镇财政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10.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区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 2.基本形成单位以属地为主、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率达90%以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0%以上; 3.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4.依托社区服务体系开展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健康教育为主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优质服务率达80%以上;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0%以上;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信息准确率达96%以上; 7.配齐计划生育干部,其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达到省定标准; 8.90%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成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居委会); 9.区级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2005年末达人均2元以上,街道、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报酬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得到保障; 10.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三、考核评定 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的评定,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计生委制定。各县(市、区)对照省定指标(其中年均指标为前三年平均水平)先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向市申请复查;市根据复查结果向省提出验收申请;在此基础上,省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为2004至2005年。凡经省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分别由省政府命名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合格县(市)。 四、组织领导 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合格县活动,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逐项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开展这项活动,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力戒弄虚作假,确保创建活动健康开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工作。要以创建工作为突破口,加强分类指导,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实现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主题词:卫生 人口 计划生育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0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