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横梁镇横溪村的徐先生反映,他在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看病,花了一万多元,合作医疗不给报销。他认为不合理。
省卫生厅责成南京市卫生调查:
徐先生系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横溪村人,因患白内障于08年10月在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费用12608.9元。横梁镇合管办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上《江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中各医疗机构的“医院类型”为参考,根据《南京市六合区2008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六政发[2007]216号)第二十条第(九)款“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答复其该次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09年1月六合区合管办获悉该医院已于2008年2月21日经南京市卫生局批复“由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据此,2009年1月13日六合区合管办当面答复徐先生本人,近日内带齐相关材料至合管办办理补偿事宜。对此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