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阳同志:
现就你来信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来信所述,你父亲退休前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且其在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你在信中提到的《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机管〔2004〕3号),是针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而言;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200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是针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而言,并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此,你父亲的情况应按照苏劳社机管〔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答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