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平同志:
现就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多、收费乱的状况,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第四条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第五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六条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高低,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实际成本不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特此答复。
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