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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坛市徐海平同志关于我省幼儿园为何没有收费标准问题来信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8-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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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平同志:

  现就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多、收费乱的状况,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第四条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第五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六条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高低,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实际成本不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特此答复。

  

  

                                          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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