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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8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制”
 
 发布日期:2008-06-05  来源:徐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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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师法》61日起实施后,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改制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徐州市原有的28家合作律师事务所现已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据介绍,合伙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最大区别是,合作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明确为国家出资、合伙和个人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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