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5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执法流程与责任机制,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依据不足、措施手段有限等问题。
《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要求,持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排查处置,为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奠定了较好基础。与此同时,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非法集资跨区域、线上化等特征日益明显,对风险早期识别、部门协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适应新一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厘清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边界,加强央地协同和部门联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法集资风险防范、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29条,包括总则、防范、处置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明确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承担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省级牵头部门,设区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本级牵头部门。规定牵头部门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等职责分工,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参加相关工作等要求。要求牵头部门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对执法人员、装备和办案经费等保障工作作出规定。
(二)关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明确依托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完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功能,并对风险信息核查反馈作出规定。推动将防范非法集资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行业领域风险监测和排查,对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与集资有关字样或者内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重点关注。对互联网信息、广告宣传、可疑资金监测以及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等作出规定;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警示约谈、责令自查整改、规范有关经营活动等措施。
(三)关于涉嫌非法集资调查认定。规定应当自发现或者收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调查认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明确行政立案条件和跨行政区域案件主办地、协办地确定规则,对管辖争议处理作出规定。规定立案后制定调查方案,并对调查取证、专业机构辅助调查、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等作出规定。
(四)关于非法集资行政处置。规定对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集资以及相关广告、代言、代理等非法活动;明确根据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有关资产及责令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等措施,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明确非法集资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清退集资资金、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违法所得的责任,对利息和其他收益扣减、受损本金不能全部清退时按比例清退、通过专门账户清退和过程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非法集资金额、违法所得及重复投资金额的计算处理规则,并对行政处罚、信用记录、罚款执行、协同处置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作出规定。
三、《实施细则》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立足江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和协同治理,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要求。对照《条例》关于防范、监测预警、调查认定、行政处置等制度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程序要求和操作规则,推动国家层面制度安排在我省具体落实。
二是注重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聚焦基层实践中面临的线索处置时限、资金清退、集资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等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吸收经验做法,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安排,提升基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是着力完善协同治理机制。适应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晰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央地协同、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作,完善跨区域案件主办协办和争议处理机制。
四是始终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一步规范线索核查、行政立案、调查认定、行政处置等工作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规范管理,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