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01 16:02 来源: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号:默认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国资委启动我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工作,期间,国务院国资委也启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至2025年底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参照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相关制度规定”。今年以来,省国资委认真学习吸收中办、国办最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按程序修订形成《办法》。

二、《办法》主要特点

(一)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确立为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基本原则的首位,要求责任追究工作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确保追责工作方向正确、推进有力,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治理效能和监管权威。

(二)扩展追责范围,实现精准覆盖。对标国务院国资委办法,并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系统性扩充和细化。重点增设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境外经营投资”三个方面的条款,并在原有方面中补充细化具体情形。

(三)优化认定标准,完善责任体系。《办法》参照中央企业标准并结合我省企业实际,将重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从10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保留资产损失相对值标准,贴合企业经营规模现状。同时对“不良后果”进行分类认定,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级,实现了对违规后果的全面评价。

(四)明确主体职责,厘清责任界限。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事项,厘清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省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管理权限,解决“谁来追责”的问题。

(五)坚持容纠并举,强化正向激励。首次在《办法》中单列条款,明确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强化省属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8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定义和意义,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明确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三)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规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不良后果分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

(四)责任认定。根据工作职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问题,同步追溯上级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对巨大资产损失延伸追溯更高层级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同时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

(五)责任追究处理。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同时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省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监管职责的机构和省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定开展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整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等。

(八)附则。提出省属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监管职责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相关制度的工作要求。金融、文化类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此办法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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