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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01 10:5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建规字〔2026〕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29日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和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基础科目和各专业科目的命审题组织及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命题专家的选派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命审题、考务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参与。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设置、科目时长、成绩滚动、报考条件、合格标准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要求,实行考前资格抽查和考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历、从业经历等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电子成绩合格证明。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的标准化考点学校,若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以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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