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江苏省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10:51 来源:江苏省水利厅 字号:默认

《江苏省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124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我省进一步健全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里下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里下河地区涉及5个设区市18个县(市、区),分为腹部地区和沿海垦区。里下河腹部地区地势低洼,四周高,中间低,俗称“锅底洼”,遇大范围强降雨极易形成严重内涝。1991年江淮大水后,省政府确定了“上抽、中滞、下排”的洪涝治理方针,利用滞涝圩进行“中滞”,可以有效减轻区域防洪压力,是解决里下河地区洪涝问题的关键措施。2024年,省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对里下河地区滞涝圩范围进行优化调整,要求健全滞涝圩管理机制,对滞涝圩内人口、土地、经济发展等活动实施风险管理,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为依法加强滞涝圩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滞涝圩,保障里下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所称里下河地区滞涝圩涉及4个设区市9个县(市、区),指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和泰州市,淮安市淮安区,盐城市盐都区、建湖县、阜宁县,扬州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兴化市。规定里下河地区滞涝圩的划定调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调度运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里下河地区滞涝圩内的河道、湖泊湖荡的管理还应当适用河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滞涝圩管理职责分工。重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滞涝圩管理工作。政府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决策滞涝圩范围划定、调整和运用等重大事项;规定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县(市、区)滞涝圩建设、管理和运用工作;规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是滞涝圩建设、管理和运用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滞涝圩调整建设方案技术审查,监督、指导、协调做好滞涝圩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用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滞涝圩调整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维护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保障等工作;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滞涝圩管理相关职责。

(三)关于滞涝圩划定调整与规划建设。重点明确了滞涝圩划定调整与规划建设的权限和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滞涝圩划定调整,因国家、省级重大战略实施等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滞涝圩治理工程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关于滞涝圩空间管控。规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工作,明确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违建项目处置方式,优化完善了长效管护制度机制。规定在滞涝圩内建设桥梁、隧道、码头等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滞涝圩内渔业养殖、房屋修缮、桥梁维护、道路维修等,不得降低滞涝圩蓄滞能力。规定在滞涝圩内禁止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除外)等七类行为。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滞涝圩内产业结构,确保滞涝圩蓄滞功能,滞涝圩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五)关于滞涝圩运行维护管理。重点明确了堤防、进退水闸坝、泵站等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的工作要求和相关保障。规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落实管理经费。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每年汛前开展一次试运行,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汛期滞涝圩安全运用。

(六)关于滞涝圩调度运用。重点明确了滞涝圩运用预案编制、推演和调度水位管理要求。规定滞涝圩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控制圩内水位,预留滞涝空间,确保预案科学、调度精准、运用安全。规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滞涝圩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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