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04 11:0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科规范〔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提升长三角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5日

 

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跨省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多个主体联合攻关的一种组织形式,以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特征,一般由领军型科技企业牵头,也可由重大创新平台或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等高能级创新主体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依托明确的组织框架和运行机制开展协同攻关。

二、目标任务

围绕更大力度构建现代化的产业体系,着眼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布局,构建一体化的创新体系,充分整合长三角科技创新力量,加快布局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攻关,支持其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必争领域,跨区域、跨部门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努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标志性引领成果。

三、组建原则

(一)聚焦战略需求。重点围绕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装备、节能环保、软件与信息服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通信、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航空航天、智能家电、新型显示等新兴产业领域;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类脑智能、量子科技、氢能和新型储能、深海深地空天、合成生物、细胞和基因技术、未来网络、先进计算、元宇宙、区块链、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聚焦急需突破的技术瓶颈、产业技术的迭代方向,整合创新资源、集中优势力量进行布局,贯通产学研用创新链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科技创新组织化程度。

(二)遵循市场机制。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研究方向决策、项目资金投入、协同合作攻关、知识产权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经济收益分配等运行机制。鼓励创新联合体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经费管理办法,充分激发各方协同创新活力,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三)健全运行模式。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应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重大事项的商议与决策。鼓励建立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的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协同攻关方向,高效协调创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成果转化收益。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建立项目总体部,全程参与项目整体设计、实施管理、专家支撑、进展跟踪、保密规范等工作,对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支持选聘首席专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攻关项目技术路线选择、任务分解、攻关方案设计等相关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尽快成势见效。

(四)开放协同创新。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应立足长三角产业科技创新基础,面向国内外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推动联合体各创新主体高度协同、深度融合,积极主动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与境外合作伙伴开展联合研发、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提升全球配置创新资源能力。

四、组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应为长三角地区的领军型科技企业或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平台,在综合实力、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均领跑行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创新引领力,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领军型科技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应为创新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能够依托科研、产业、应用、生态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发展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向,整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形成行业标杆,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实现引领带动。

3.重大科技平台和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能够基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需求,开放共享创新资源,聚合产学研优势力量,集聚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

(二)参与单位基本条件

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包括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平台或其他组织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应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参与单位应包括三省一市两地及以上的单位)。

1.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创新优势互补,并围绕攻关方向和目标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2.高校、院所或重大科技平台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在本领域原始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相对稳定的人员梯队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鼓励概念验证、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概念验证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的,应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具备为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有相关资质,并拥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有专业技术经理人队伍,能够为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成果精确匹配各类市场资源;科技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有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的丰富经验。

五、组建程序

(一)基于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建设创新联合体

聚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主动发起,联合项目参与单位共同签署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建设目标、研发任务、职责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制度。在此基础上,向所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

(二)基于三省一市创新联合体提能升级

三省一市创新联合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围绕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需求,补充吸纳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为成员单位,完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向所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升级为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的申请。

参照上述两类创新联合体组建方式,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各自决策程序每年遴选推荐一批创新联合体,提交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研究后,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发文确认为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六、支持措施

(一)支持开展重大科技攻关。不断完善创新联合体组建与重大攻关项目联动实施机制,支持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牵头,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编制重大攻关任务,凝练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探索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给予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项目支持。积极支持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牵头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

(二)支持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发挥高校院所、国家和省(市)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创新策源作用,重点支持与长三角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创新联合体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应用研究。

(三)支持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在长三角创新联合体核心研发团队中发现和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依托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计划,招引全球高端创新人才参与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通过“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等柔性引才方式,推动全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与各成员单位开展人才跨区域双向流动,打通产教“旋转门”。

(四)强化科技金融赋能。支持金融机构围绕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开发专项融资产品,支持加速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探索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投入与金融支持联动机制,助力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发挥各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投资基金和创投机构对接创新联合体融资需求。

(五)强化创新要素导入。推动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校院所创新要素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联合体间良性互动、资源共享,加快推动新技术、新场景应用,培育新赛道、新企业。依托浦江创新论坛、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等品牌活动,助力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开放配置海内外创新资源。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年报机制。每家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秘书处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战略目标实施和重大项目任务执行情况、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情况、人员团队建设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期、存续期由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依托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建立的创新联合体,其存续期与项目实施期保持一致。

(二)开展绩效评价。在长三角创新联合体自评基础上,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对创新联合体工作开展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创新联合体,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创新联合体,由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或取消资格。

(三)加强信用管理。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在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年度报告等过程中应确保诚实守信,如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依规取消其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在运行期间,牵头单位不可发生变动,参与单位、战略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应保持相对稳定。确有需要变动的,可签署补充协议,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八、其他

本指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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