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5-08-16 16:55:29 |
内容 | 南通市海门区市民咨询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9-01 16:55:29 |
回复单位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
回复内容 | 您好! 无论是破产清算管理人追缴的公积金还是公积金中心追缴的公积金,不妨碍其为公积金的事实界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符合提取情形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您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您可备齐规定材料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我们将依规办理。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联系电话0513-82221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