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进一步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守牢美丽江苏建设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强调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全过程工作,建立健全与我省生态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定义,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有关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联动;明确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工业企业集聚的其他区域根据需要建设应急基础设施,并对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相关义务作出规定。
(三)关于预防准备与监测预警。规定编制相关规划、行业和园区管理规定、标准规范等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内容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包含避免或者减少危害生态环境等措施,并做好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点河流、道路、桥梁、码头及城市生命线工程专项应急处置方案,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的园区和工业企业集聚的其他区域,应当制定分级防控和专项应急处置方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级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公示和简化要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保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道路、桥梁、码头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监管;规定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办法;同时对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以及监测预警作出规定。
(四)关于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事后恢复。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依法报送、报告相关信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水文、水质、气象等监测,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和事件调查等作出规定。
(五)关于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资金保障;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等。明确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有关服务时,应当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