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5-02-26 16:4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交规〔2024〕1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并已经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包含98项交通运输领域常见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按照违法行为违法情形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类或者较轻、一般、较重三类确定。《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没有对应违法情形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苏交规〔2020〕8号)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情况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关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102项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的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直接适用《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裁量基准》不再列明内河海事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三、关于裁量基准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裁量基准》要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结合使用,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事项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优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要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不可局限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事项。

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裁量全过程,不得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四、其他要求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并补充、完善本地区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但不得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和幅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本地区交通运输裁量基准的,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报省厅备案。各地各单位适用《裁量基准》,发现明显不当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苏交执法发〔2021〕66号)同时废止。在本《裁量基准》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本《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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