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4-0033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24-12-26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将盐城市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复〔2024〕40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同意将盐城市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同意将盐城市列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苏政复〔2024〕4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盐政请示〔2024〕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盐城市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盐城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较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盐文化和红色文化突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认真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盐城故事。
三、你市要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加快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