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1-17 10:4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水规〔2024〕4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5日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在下列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除流域机构负责的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河道、蓄滞洪区;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不影响蓄滞洪功能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湖泊名录详见附表。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湖泊名录由其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1份);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情况说明(1份);

(三)拟报批(或者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1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1份)。

第七条 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已经国家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再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手续。

水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审查签署机关征求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并审查签署。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建设的,由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审查签署机关意见,一并审查批准。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等级(别)、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论证报告:

(一)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

(二)水工程的任务、标准、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标准、规模有较大调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或者规划未明确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编制。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必要性及任务分析是否合理,是否与流域、区域的保护、节约、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要求相适应;水工程建设标准、等级(别)、选址、布局、规模等特征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要求;水工程调度运行与管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水工程是否影响其它水工程的合法水事权益,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外,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专题论证、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听证,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五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或者在设计、施工中水工程的任务、标准、规模、地点、方案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签署机关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规划同意书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水工程相关区域进行现场检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4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同时废止。

 

附表:江苏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湖泊名录

(附表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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