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1-17 10:4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应急规〔2024〕4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促使有关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4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规范实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促进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因授权、赋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是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在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牵头推进、负责办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的机构和人员,有序衔接行政执法、事故查处、作出列入移出名单决定、信息审核、报送、修复、移出等工作环节。

二、依法确定列入范围和情形

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结合《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我省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因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

三、严格列入工作程序

(一)名单提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涉及事故的还需有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承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具体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入,应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照列入依据涉及的法条和情形,结合违法行为事实严重程度,依法提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

(二)书面告知。《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原则上通过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制作,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同送达,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同时列入情形时,应当分别制作文书,实行“一主体一告知”。

(三)列入决定。作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列入决定的程序可参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办理,加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作出列入决定等关键步骤审核纠错,及时纠正问题信息。经审核、案审委集体讨论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通过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制作并书面出具《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书面决定内容应当根据文书模板准确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同时列入情形时,应当分别作出决定同时列入。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

移出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一使用名单管理平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安排专人管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指导配合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或单位通过本地区统一账号进行系统录入等操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录入;超期录入的,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由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推送到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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