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4年12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省政府对涉企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4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修订)
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四、《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2015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二)删去第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对在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场所应当与经营项目相适应,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围垦河道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以及长江岸线开发、滩涂围垦等活动”、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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