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规〔2024〕5号
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邳苍郯新、淮沭河以西、白马湖宝应湖洼地)治理工程是水利部批复确定的重要洼地易涝区治理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邳苍郯新、淮沭河以西、白马湖宝应湖洼地)治理工程,可进一步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位于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扬州市、宿迁市境内,主要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配套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工程征地、占地涉及徐州市新沂市、邳州市,连云港市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淮安区、洪泽区、金湖县,扬州市宝应县和宿迁市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工程建设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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