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营业性演出活动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24-06-17 14:50:00 |
内容 | 来信咨询营业性演出活动相关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4-06-21 14:50:00 |
回复单位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