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9 11:07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号:默认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830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1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要求的重要举措。2018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集中建设开始在省级层面试点并有序开展。2021年,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集中建设工作在全省推行。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政府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含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列举实施集中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等。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集中建设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三)明晰集中建设事项分工。《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和概算,到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事项分工,同时规定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规定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四)优化集中建设过程控制。《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保证建设需求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规定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集中建设管理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加强集中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集中建设工作,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有关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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