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4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立法的提案)
时间:2023-07-20 17:55 来源:江苏省水利厅 字体:[ ]

民盟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立法》的提案收悉,经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健全我省河湖长制的法律框架

我省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制度建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各项制度,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2017年出台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出台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均对实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省级实行双总河长,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15位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省级河湖长。省委、省政府成立了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印发《全省河湖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推动河湖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在全省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建设。近年来我省还制定了《江苏省河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江苏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河长制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江苏省河长湖长履职办法(修订)》《江苏省河长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修订)》等配套规定,省级层面河湖长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连云港、泰州等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河湖长制专门地方性法规。全省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全省河湖面貌发生转折性变化。

二、关于强化落实河湖长工作的考评问责监督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河湖长工作监督检查,加大考评考核力度。

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和督导检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广运用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出台《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工作规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嵌入式”监督作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突出问题实地明察暗访,省纪委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约谈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及时发出工作提示,传导压力、推动整改。

二是强化执纪问责和考核考评。坚决纠治不担当不作为、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在审批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搞利益交换、以权谋私问题,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通报的典型案例和移送的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分批分级督查督办。定期对市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开展量化积分考评,省委、省政府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真抓实干工作成效的评判标准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内容;全省各地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结合日常考评、专项督查和年度高质量综合考核情况等,每年度对市、县、乡三级河湖长,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向上级报告考核结果。

三是强化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列入2023年监督工作项目,将通过开展监督,促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河长制工作,依法落实河道管理责任,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健全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的长效机制。发布96082河长制工作热线,畅通民主监督渠道,鼓励群众通过热线方式,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问题。开展“跑步河长”“幸福河湖进行时”等主题活动,大力发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利用乡规民约、村民自治,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河湖管理积极性。

四是完善河湖评价和水域评估。2021年,省河长办制定《江苏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对骨干河道、城市建成区湖泊、农村河道湖泊、水库等分类开展评价,被评定为示范幸福河湖的,省级给予奖补;对抽查发现未达到幸福河湖标准的,或者发生水污染、水安全事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幸福河湖认定。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域状况评价规范,建立健全水域监测体系,对行政区域的水域面积、水文、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域调查评价,评估水域保护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全面做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保障工作

近年来,我省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和资金保障,创新河湖长协同协作机制。

一是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修订河湖长履职办法,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职责任务。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担任20多条流域性重要河道、14个重要湖泊的河湖长,制定了省级河湖长责任河湖问题清单、年度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省级河长抓推进、市县河长抓治理、镇村河长抓管护,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5.7万余人,实现了全省水体全覆盖。省级在省水利厅成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全部挂牌办公,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挥河长办平台枢纽作用,成为落实河长制的重要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协同协作机制。推动跨区域联动,省际跨界河湖全面建立协同共治机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里下河等重要地区实现全覆盖,省内97%的县级以上跨界河道已建立河湖长协作机制,推动跨界河湖协同共治机制向乡镇级河道延伸。推动跨流域联动,协同建立“流域机构+省河长办”机制,做深做实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机制,推进河湖生态补偿。推动跨部门联动,合力开展幸福河湖建设和河湖长制专项督查,积极推进河长制与长江禁渔等工作衔接,落实水质改善、黑臭水体治理等重点任务。全面推行江苏省河长制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各级河长办之间、河长办和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

三是强化资金统筹保障。2019年制定出台《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将河湖管理与保护作为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主要支出方向之一,明确了河湖长制建设的资金来源。2022年省财政安排河湖管理与保护资金、幸福河湖建设奖补资金,对上年度建成的幸福河湖实施奖补,引导各地加快幸福河湖建设。省财政优化支出结构,通过水利发展资金、环保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河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省财政支持鼓励市县积极利用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农村河道管护、黑臭河道治理等领域开展项目建设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作用。省水利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单位联合设立“千亿规模”的幸福河湖建设基金,引入金融活水,为全省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提供金融助力。

当前,我省正在推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对河湖长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的河长制工作制度更多的是规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较少,这方面的研究也还不够深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涉及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现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在认真总结全省河湖长制实践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各地河湖长制立法经验,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加强立法研究,将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同时继续支持设区市河湖长制工作立法探索,促进河湖长制地方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感谢贵委对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水利厅   

            2023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