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5-06 16:0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规〔202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成覆盖病死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及其产品,符合生物安全、生态环保、全程封闭管理要求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做到运行机制健全、监管手段完备、保障措施到位。

二、推进举措

(三)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四)统筹规划,科学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优化布局,稳定存量,严控产能总量,鼓励已有处理能力强、区位优势明显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升级建设为跨区域服务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发挥规模效益,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苏中、苏北地区设区市至少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苏南地区设区市可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未建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地区要积极对接已建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因地制宜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或配置移动收集设备。加快推进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暂存点、专用转运装备等按照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

(五)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涉农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集中处理,对中小散户病死畜禽损失、收集转运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公益性运行保障,对养殖量、处理量较少的地区,可采取服务外包、定额补助等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六)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生猪及牛羊家禽养殖相关保险险种,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愿保尽保。强化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简化理赔手续。推动保处联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全省保处联动全覆盖。

(七)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市县要建立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涉农资金支持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九)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自行实施化制、深埋、焚烧等处理。积极宣传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