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31 10:01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7,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等提出了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持续推动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广大老年群体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江苏是老龄化程度较高和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截至2022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974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3.18%,居全国第六。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是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协调促进的重要内容。2017年,我省制定出台《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但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适时优化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省政府对苏政发〔2017〕121号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研究出台了《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18项内容。一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明确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予以指导帮助。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标准互认、人才互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二是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支持民营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支持为老服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三是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服务融合。支持企业参与老年产品用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与先进制造、信息通信、健康养生、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四是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明确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大力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五是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明确各地应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省本级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加强专业人才支持,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基于专业技能、岗位价值、劳动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激发多元主体活力。《实施意见》聚焦解决养老服务“堵点”“痛点”,提出了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新政策、新举措。如简化养老机构申办手续,完善办理指南,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禁止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十四五”时期培育65家以上“江苏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择优纳入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支持范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破解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发展瓶颈。采取单独装表计量、“定比定量”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支持养老服务组织降本增效。发挥国有企业积极作用,通过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设施投资、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坚持需求引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围绕解决养老服务供需匹配不精准问题,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普及社区“银发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积分兑换制度,强化互助养老服务功能。深化养老服务智慧赋能,推动形成一批兼具实用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的智慧养老服务案例场景。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鼓励优质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养老事业与产业双轮驱动、协同发展的政策导向。如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和销售老年服饰、老年保健食品、老年文体用品、适老智能产品、服务型机器人等,丰富老年产品用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兼顾稳健性和收益性,适合老年人客户的养老型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增加老年人财产性收入,提高养老支付能力。鼓励各大电商和零售企业开展老年购物节等活动,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发债融资,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企业融资能力。继续做大做强江苏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和长三角健康养老产业交易会品牌,搭建养老服务企业资源互动交流平台。

四是坚持惩防并举,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实施意见》明确多项政策措施,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如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覆盖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等内容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与评定结果挂钩的政策扶持体系,“十四五”末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占比超过70%。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登记备案,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引导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失信提示、警示约谈、信息披露等制度。健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人身财产侵害、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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