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4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市耕地保护涉及退圩还湖工程有关情况的建议)
时间:2022-07-07 09:41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

罗保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耕地保护涉及退圩还湖工程有关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兴化市水环境状况

“十四五”期间,我省在里下河地区设置国省考断面24个,其中国考断面5个。2021年,国省考断面年均水质优Ⅲ比例为84%;兴化市设有国省考断面10个,其中国考断面3个,国省考断面年均水质优Ⅲ比例为90%,未达标的断面为与盐城市共考的兴盐界河民主村,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兴化市水环境质量在全省63个县(市、区)排名为第43位。

2021年,监测显示,兴化市卤汀河冷冻厂南国考断面多次出现单月水质未达标;汛期,有6个国省考断面水质下降1—2个类别;兴化市东北片区断面水质一直难以稳定达到Ⅲ类水标准。溯源分析存在主要问题:一是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镇村管网覆盖不到位、污水收集和处理率低;二是河道及部分支流多年未清淤,水面漂浮物打捞不及时,堆积堵塞河道,河道水流不畅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内源污染严重;三是沿河岸坡多存在农业种植、垃圾堆弃、岸线侵占现象较为普遍;四是沿线水产养殖分布广,水产养殖规模超过环境容量,尾水处置尚未完全到位。

二、工作开展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里下河湖泊湖荡的治理与保护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湖泊管控能力逐步强化、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湖泊湖荡公益性功能得到了有效恢复和提升。围绕重点湖泊湖荡保护,我厅近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法规标准。先后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确保湖泊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发布实施更严格的涉水地方标准,尤其针对湖泊治理,2021年制定出台《湖滨生态系统构建与稳定维持技术指南》《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出入湖河口生境修复工程技术指南》《浅水湖泊水源地水生态安全评价指南》等标准,为湖泊湖荡保护提供科学系统的技术和途径。二是压实治理责任。组织编制《江苏省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将里下河地区湖泊湖荡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从问题、成因、任务、项目4个层面,细化落实具体任务。建立断面水质达标责任机制,坚持预警通报制度,每月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水质状况、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针对水质恶化断面印发预警督办函,并及时约谈断面长,适时实施区域限批,督促地方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实施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工作,精确评估地区污水收集缺口,推进全省500吨/日以上规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口的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联网。推进高标准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出台《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四是严格执法监察。建立健全常态化督查督办制度,2021年在对兴化市的省级督察中,交办问题240件,涉及责令整改企业268家,关停取缔23家、查封扣押1家,立案查处38件,罚款419万元。通报兴化市在里下河湖泊湖荡污染防治不全面、不深入,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进展不快,未落实省政府对退圩环湖专项规划批复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变更明确意见等一批问题。

退圩还湖是湖泊治理保护与修复的重要内容,扩大湖泊自由水面,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提高河湖水体流动性,增加河湖水环境容量,促进湖泊湖荡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改善湖泊湖荡水质,是里下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健康的保障,也是里下河地区打造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绿心地带”,在彰显“水韵江苏”特色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明显优势。我厅支持兴化市按照省政府批复的退圩还湖规划开展退圩还湖工作;建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平衡好湖泊湖荡生态保护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精神,明确湖泊湖荡区域内围网(圩)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本轮永久基本农田核查中予以调整核减,对兴化市境内无法通过土地划补调整的基本农田,由泰州市政府或省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泰州市或全省进行平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督促里下河地区各区市认真落实《江苏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里下河地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工业源治理。依托全省涉水企业事故排放应急处置设施专项督查行动,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雨水排口、应急排口管理标准和细则。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推进园区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强化生活源治理。推进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成果应用,指导地方实施差别化补短板治理措施。制订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标准,推进新一轮提标改造。三是强化农业源治理。统筹安排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试点,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完善农田退水和水产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机制。四是强化排污口规范管理。出台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建立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口规范管理。按照“查、测、溯、治”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五是制定我省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技术指南,开展河湖缓冲带建设试点,进一步削减入河污染负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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