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0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我省既有建筑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
时间:2022-07-21 16:47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民革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对我省既有建筑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日益凸现,先后发生了福建泉州“3·7”欣佳酒店坍塌、山西襄汾“8·29”聚仙酒家坍塌、苏州吴江“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教训极其深刻。我省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城镇化起步早,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73.9%,高于全国9.2个百分点,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大量房屋已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且全省房屋建筑总量基数大、保有量逐年增加,根据我省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全省建筑总面积达到71.4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前,建成的有19.9亿平方米,占比达27.8%。非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的有37.1亿平方米,占比达52%,超过一半。不少建成年代较久的建筑,由于当时设计标准不完善,建设标准不够高等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既有建筑安全形势严峻,如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极易产生安全隐患。

我省高度重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2020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苏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苏政电发〔2020〕53号)《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1〕3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等。我厅作为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各方责任。《通知》明确了既有建筑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行动方案》明确了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城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做好省本级既有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是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发现报告机制。《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应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报告。同时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应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实现分类可操作管理,明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类型。在加强源头管控同时,着力构建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受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是加强综合保障,扎实开展隐患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加强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必要经费支持省级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技术服务和相关专项工作;市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支持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通知》要求加强危险建筑的分类处置,各地对排查或鉴定确认的危险建筑,在尚未解危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定监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对处理使用的危险范围,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撤出人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撤出人员,予以拆除。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考虑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旧城区改造范围;危险房屋治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在管理规定范围内提供便利;对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鼓励地方设立解危救助资金,并按规定给予使用安全责任人支持。

四是加强联合惩戒,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行动方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完成整治的严重安全隐患建筑,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记载,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对利用既有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对申请利用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在建筑险情消除并经评估(鉴定)为安全建筑后才给依法办理登记。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普查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网格排查、部门联查、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普查与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特定条件下的既有建筑安全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监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采纳贵委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既有建筑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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