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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周萍、周晶、张红宵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村民参与、提升我省村镇建设工程治理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8〕46号),提出了建立健全科学评议机制,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成为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同时要将村务监督内容拓展为村务决策、村务管理、村务运行、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多个方面。全省各地充分利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契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一批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功底、富有责任心的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充实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中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底,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全省所有村(社区)全部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55912人被依法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13648 名,委员42264名;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纪检书记(委员)担任主任的9426名,占总数69.1%;由其他党组织成员担任主任的2226名,占总数16.3%;非党组织成员一般党员担任主任的1996名,占总数14.6%。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以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主要对村“两委”关于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村级财务、村级重大决策和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有力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2020年以来,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共确定监督事项88496件,提出工作建议178602条;发现、纠正问题3201个。
虽然近年来各地在深化村务公开、村务监督上作了积极探索和拓展,也取得很多宝贵经验,如你们提到的姜堰区实施的村务“阳光工程”、苏州太仓璜泾镇村民参与村镇工程建设监督诚信积分制度等。此外,苏州市吴中区“幸福微实事”社区参与式治理实践、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翠竹园社区“四方平台”工作法等,都是以民议汇聚民意,让民声决定民生,紧扣痛点、难点、堵点,聚焦社区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积极拓宽居民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有效推动基层民主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典型案例。
根据规定,村监委的监督事项应当包括村财务公开、村重要事务、工程建设项目等。然而,许多地方村监委监督的主要事项还只是停留在财务监督上,对一些村重要事务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方面还比较缺失。如何充分尊重和发挥居民的主体地位,调动居民积极性主动性参与村镇建设事务上来,是值得研究创新的重要方向。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改进提升基层自治工作具有重要建设性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共同健全村务监督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探索搭建监督平台,在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提升自治能力、激发基层活力。研究出台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推进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能力建设,完善“线下+线上”村(居)务公开、监督等方式,协调推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在统筹提升村(社区)治理和群众自治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微自治”“微治理”实践,指导各地大力推行“村(居)民小组自治”“院落自治”“楼宇自治”“互联网+居民自治”等“微自治”形式,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持续解决群众身边的“微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参与能力,使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投身共建美好家园的现实行动。推广苏州吴中区等民事民议民决做法,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基层群众自治水平。
二是推进清单管理、做实村务监督。指导各地制定完善村级组织小微权力清单,将村级重大事项、资金管理、惠民补助、工程建设等逐项列明,便于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标对表逐项检查落实,真正从制度层面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彻底解决一些村监委无从下手、“不会”监督等问题;强化村务监督群众参与,通过公开栏、微信、短信等平台,加大对村务公开和监督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党员、村民代表的带头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发关心村务、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打消一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心里有障碍、“不敢”监督的后顾之忧。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监督效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监督职责,改进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积极探索协商式民主监督,围绕村镇工程建设、群众“一事一议”筹资、基层矛盾调解,以及群众关心的民生事项和热点难点等问题,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社区议事会、民情恳谈会以及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社区议事园等协商载体,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群众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加强部门经常性联动督查检查,促使村民委员会规范村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工作清单和流程,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监督,真正发挥好“前哨”作用。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