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8 10:08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93号令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代为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研论证、征求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省委政法委备案等程序,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10月,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报送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送审稿)的请示》(苏人社报〔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就《办法》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省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办法》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审议稿)》。

为保证法制的统一,2021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省政府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12月24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其中包括第93号令。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附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地区分类表。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具体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分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分别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二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个人分账户资金经使用后有余额的,授权设区市统一制定余额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经办规程。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校核机制(第七条)。明确另行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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