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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的结果反馈
时间:2021-09-08 15:57 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字体:[ ]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区域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统一规范城市管理监管体系,建立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化、常态化协作机制,经协商,长三角区域拟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少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实现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的同案同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对外公开,自7月12日始至8月12日结束,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4条意见建议。

1.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

2. 建议加大个人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力度,在0.5立方米以下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0.5立方米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 针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及时”进行一个明确时间的界定。

4. 针对“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多久处罚一次?处罚几次?

三、相关反馈

根据“长三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化三省一市专项工作组会议”商议安排,结合长三角行政执法实践,拟共同推动制定覆盖三省一市各层级的《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上意见建议将提交后续三省一市讨论会予以充分考虑。关于相关政策的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文件正式出台后,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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