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16:14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规范我省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迎接数字时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政务数据供给和使用安全。

近年来,我省着力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布局数字社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云网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取得初步成效。今年8月,《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先后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离不开数据这个关键要素和基础支撑。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我省对全省大数据管理职能体系进行了设计和布局,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多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建设完善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不断加强数据汇聚和应用服务,有力推动了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虽然《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和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消除地区和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打破数据壁垒、强化数据共享,但是目前我省对公共数据缺乏完善的、系统性的制度性安排,亟需出台相应的规范。因此,《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明确要求出台省级公共数据管理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全省大数据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数据资源收集、汇聚、治理、存储、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实行全方位规范管理,从而更好推进全省数字化转型发展。

制定《办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重点参照了上海、浙江、广东等先行地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6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中各方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省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数据归口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数据。

二是规范公共数据供给。《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本级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各领域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自然人数据应当以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三是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的公共数据;需要拷贝公共数据的,应当征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同意。同时,《办法》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的申请、审核、督办,以及共享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层级、跨地区等本级公共数据平台不能直接获取的公共数据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规定,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类型。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五是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公共数据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农业、工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金融、体育等领域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通过政府资金扶持、企业高校智库共建等产学研用合作以及其他方式,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放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签订公共数据利用协议。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得滥用相关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是突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在统筹数字化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公共数据安全全流程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公共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监督受委托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公共数据存储、加工等服务的主体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义务。受委托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保密协议等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七是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提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数据利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汇总登记本级公共数据资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登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产,接受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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