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2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大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
时间:2020-07-31 17:41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

马小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大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厅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多年来,我厅一直与江苏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加强工作会商与执法联动,携手共同推进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治理。2019年江苏海事局牵头研究,创新提出了长江内河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的江苏治理模式,坚持政府主导、海事统筹、联合监管,改变过去以罚为主的传统监管方式,变“堵”为“疏堵结合”,着力构建船舶、码头、港口和政府四位一体的船舶污染治理责任共同体。对此,我厅与江苏海事局认识高度一致,全力支持配合加快推行。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19年9月29日江苏海事局联合我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从10月起在长江江苏段全面施行。同年12月,两家联合发布了关于长江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的公告。依据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我厅在配合推进“一零两全四免费”实施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推进沿江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建设,为船舶污染物送交提供岸基接收保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水十条”考核的要求,我厅积极督促沿江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设施建设方案,统筹加快辖区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到2019年底,我省沿江8市共300家码头经营企业已经全部按照建设计划完成了建设任务,共建成各类固定接收设施1348套,加上220多艘流动接收船、240多辆流动接收车,基本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污染物“应收尽收”的能力,有力保障了“一零两全四免费”的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加快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实现航行长江的本省籍船舶污染物按规定收集和排放。多年来我厅持续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十二五”期间拆解改造8464艘环保不达标的老旧运输船舶,“十三五”期间继续拆解改造了4878艘,本省籍运输船舶的整体环保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持续推进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和改造,本省籍30000余艘运输船舶已全部配备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其中400总吨以上的8800余艘运输船舶,全部安装了生活污水储存装置或处理装置。针对大量4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去年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同意,全额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到今年底前免费为我省约21000艘小吨位运输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储存柜和监控设备,实现“零排放”。目前改造正在全省范围加快实施,截至5月27日,全省已完成船舶改造7117艘,完成总量的39.5%。

三是强化长江和内河水域执法联动,有效督促船舶和港口码头落实防污主体责任。2019年9月我厅会同江苏海事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用更加严格的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集中力量开展了辖区船港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同年12月我厅联合江苏海事局向社会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在我省辖区水域航行内河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日常收集和送交的具体要求,同时开始执行靠港作业船舶靠泊后必须先行送交船舶污染物,拒不送交的,码头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装卸服务等新规定。我厅要求辖区沿江所有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必须主动为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免费提供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服务,并在码头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告知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方式和联系电话。码头经营企业必须安装并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系统,并与江苏海事局的“船E行”APP实现联通,为送交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同时每周要将靠港船舶作业数量以及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数量等情况报送给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查。同时,联合江苏海事局、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多部门联动切实推进做好港口码头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合规转运处置。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您的提案从“零排放”“全达标”“全接收”三个方面,指出了实现治理目标还存在的“三个相对滞后”问题,直击我省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要害,对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十分深刻,提出的“坚持系统思维、突出诚信管理、明确建设标准”等三项具体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大我省长江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力度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此,我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进行了学习和理解。

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国家4部委对治理长江经济带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江苏海事局等六部门印发了江苏省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了专题动员部署会议,决定以长江江苏段为重点,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集中专项整治,确保到今年底全省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在我省整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我厅特别针对您提案中的问题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建议积极会商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和江苏海事局,相应在方案中明确了具体工作举措。

(一)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推进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组织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属船舶配齐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并要求所属船员正常使用。新建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否则不予检验发证。今年底前本省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全部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并正在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到年底前将本省籍400总吨以上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为储存装置,实现本省籍所有船舶“零排放”。

2.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下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使用的通知》,明确要求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加大投入,全力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今年6月底前,我厅将联合江苏海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沿江码头验收,逐个码头核查设施建设、使用以及后续转运处置情况,确保我省沿江港区所有码头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其中部分重点港口码头要求做到船舶生活污水以固定设施接收为主。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我厅将联合江苏海事局采取禁止船舶靠泊、码头暂停作业等措施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3.制定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标准。针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标准缺乏的问题,我厅开展了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标准软课题研究工作,并形成了《江苏省内河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予以试行。根据执行情况,目前我厅正在修订完善,结合6月对我省沿江港口码头设施建设的验收情况,我厅准备将《指南》上升为《江苏省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标准》,会商江苏海事局、省住建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执行,进一步强化码头接收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全面提升港口码头接收能力。

(二)强化港口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管

1.加强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厅正在配合江苏海事局开展长江江苏段内河船舶垃圾污水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情况,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防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以及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接收等防污染作业记录情况。对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不按规定收集船舶污染物、违规处置船舶污染物的,除由江苏海事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我厅还将联动采取不予通过船闸、港口不予装卸作业等制裁措施,推动航运企业和船民防污意识进一步增强。

2.加强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沿江港区及水上服务区、锚地严格按照我厅和江苏海事局印发的《关于发布长江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的通告》要求,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并不得向内河船舶收取费用。督促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对重点码头实施网格化管理,派驻执法人员会同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现场监督靠港作业船舶按要求收集和送交船舶污染物、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按要求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积极鼓励有条件地区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资金补助、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减轻港口经营企业负担,提升企业主动接收的积极性。

3.加强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建立本地区多部门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以船舶污染物合规达标处置为目标,以电子联单系统为载体,研究理顺辖区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运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管人员,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我厅将积极协调省住建厅帮助将企业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纳入所在地市政公共转运处置体系,相应减免费用,提升转运处置效率。

(三)健全完善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的诚信管理

今年我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把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企业污染违规行为纳入交通运输诚信管理范畴。《办法》规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不履行船舶防污主体责任、所属船舶存在违规排放行为等情形的,港口经营企业有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码头作业和仓储达不到规定环保要求等情形的,将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记入经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厅将积极会同江苏海事局落实办法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作用,对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强化港航企业、船舶和船员落实防污主体责任。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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