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我省有关电力增容费的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20-11-03 15:42:27 |
内容 | 来信咨询我省有关电力增容费的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0-11-11 15:42:27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回复内容 | 您好!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我省已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苏价工〔2017〕233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居民电力增容费。因此,苏价工〔2016〕179号文居民电力增容费相关规定已废止。 《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已于2018年2月1日废止。现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的“重要专业服务”定价项目中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涉及到供电的收费项目目前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两项,除此之外,无其他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