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
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0 16:51 来源:省公安厅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家有关部署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细化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措施。那么,《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举措?文件实施后,对普通老百姓有哪些影响?下面来详细解读一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地钱”挂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到2020年,努力实现8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三、《实施意见》对现行哪些政策作出规定?

主要包括户口迁移政策,以及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地钱”挂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

四、户口迁移政策有什么新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城市规模,区别情形,组织实施不同的户口迁移政策。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

(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和建制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施行这种政策的地方是: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8个设区市,以及所有的县(市)和建制镇。

(二)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全面放开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对参军进入城市人口,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设定不超过5年的要求。施行这种政策的地方是:无锡、徐州、常州3个设区市。

(三)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施行这种政策的地方是:南京、苏州2个设区市。

五、南京、苏州2市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有什么具体要求?

南京市要在取消落户指标限制、统一积分落户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需求规模,积极探索实施精准化积分指标,有效解决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苏州市要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按照统筹配套、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制定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

六、放开了租赁住房落户政策后,具体可以在哪里落户?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直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七、现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学生毕业后想回农村老家创业,可以在哪里落户?

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八、户口迁移政策将会有哪些创新?

稳步推进区域户口通迁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同时,探索实施特大城市区域间转积分落户,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九、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还没在城镇落户前,如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十、如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推动各地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实现90%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增加学位供给。通过多种途径,有效缓解教师编制和教育用地紧张局面。

十一、非户籍人口享有城镇就业服务有哪些规定?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各层面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需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帮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岗位。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非户籍人口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有哪些规定?

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确保2020年实现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模式。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力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将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三、非户籍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

十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有哪些规定?

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五、进城落户农民享有城镇住房保障有哪些规定?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落实住房保障,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精准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

十六、非户籍人口享有社会救助服务有哪些规定?

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实现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等常住人口均等化。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十七、“人钱”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中小城市转移落户,更好地发挥中小城市承载作用。

十八、“人地”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优化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在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测算指标体系中强化户籍人口城镇化变化率指标,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新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单列,对涉及苏北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用地需求应保尽保。

十九、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原有农村的产权如何保障?

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范围,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部调查任务。


关联阅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