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建议)
时间:2019-07-18 11:38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朱林、刘卉、孙跃光、倪春林、熊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很重要,我厅历来重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支持苏北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   积极推进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

(1)启动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工作

镇村布局规划是我省优化村庄布局,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农村居民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早在2008年,我省就在全国较早完成首轮镇村布局规划工作,2016年完成了第二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调整。今年以来,为深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苏北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按照中央农办等五部委《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19年3月面向全省出台《关于做好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工作 支持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144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抓紧开展优化完善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村空间布局,明确村庄布局、分类和相应的规划引导要求,并明确了工作进度要求和时间节点。按照要求,我省自然村庄对应调整为“集聚提升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它一般村庄”。

(2)加强镇村布局规划工作技术指导

为加强对全省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规划编制与成果表达,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于4月出台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技术指南(试行)》(2019年版)下发全省,进一步明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的相关技术要求。我厅强调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要遵循城镇化规律,优化城乡空间布局;要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村庄分类;要留住乡愁记忆,保护和传承乡村特色;要注重保障民生,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我厅要求苏北各地要在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的同时,分清轻重缓急,按照苏发〔2018〕19号文要求并根据地方财力、农民可接受程度、实施可操作性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制定近期行动计划,明确近期(至2022年)拟建设的村庄的规模、边界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具体要求。

(3)建立工作机制督察各地抓紧推进

为指导各地加快工作推进,我厅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任总协调,相关处室负责人牵头的五个规划指导小组,对口苏北五市进行工作指导,并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与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我省各地正在紧锣密鼓推进该项工作,其中苏北地区各地都已经完成规划初步成果,包括淮安在内的部分城市已完成规划成果论证,及时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提供了规划保障。

2、   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2017年8月,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列入省政府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首批试点的村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应结合试点工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有序开展。目前全省已有部分市县组织编制了村土地利用规划,我厅已出台规划备案审查规则,即将开展备案工作。

结合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要求,我厅在苏自然资函〔2019〕144号文中明确,对近期亟需建设的村庄,各地可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依据现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在村域内形成“一张蓝图、一本规划”。“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要重视调整优化村域土地利用布局,盘活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用地,明确各类设施建设要求。同时树立“存量规划”理念,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逐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目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我厅正在着手部署“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研究工作,成立了《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课题组,并拟选择包括淮安在内的我省不同地区、具有不同代表性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试点工作。

3、   加强相关用地政策支持

2019年初,苏北农房推进办出台《省推进办转发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苏北农房办﹝2019﹞3号),要求各地在开展相关规划修编、修改工作时,应优先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用地布局作出安排。对开展评估性修改的,我厅在按规定测算流量指标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0%的规划流量指标专项用于保障本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可将其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并预留部分(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上述项目建设。

我省在每年下达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建设用地。我厅每年单列一定规模的用地计划用于农民建房,2018年单列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9100亩。此外,我厅每年还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要求各地单列安排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要求各地用于农村建设的年度计划指标安排量不得低于当地用地计划总量的3-5%。

为多渠道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推进更大范围资源统筹配置实现突破,我们稳步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工作。全面实施以总量控制、规模引导、验收跟进、规划实施为主要环节的“先垦后用”模式,合理规划建新区规模和位置,重构农村产业发展格局。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计划指标均可用于保障现代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项目用地。

4、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

在农民的不动产权益保护方面,我厅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民的不动产提供产权保障。2014年底,我省已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到应发尽发。2014年10月开始,我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在南京六合区、无锡滨湖区、徐州睢宁县、苏州吴江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列入了省委、省政府工作要点。我厅新增南京六合区(扩大试点范围)和江宁区、无锡宜兴市等15个试点地区,做到了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个试点地区。19个试点地区共完成外业权籍调查48980户,建立了房地一体的权籍数据库,出台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农房发证做到应发尽发。2017年,结合我省开展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全省每个县(市、区)都有一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2188个行政村。2018年各县区完成了两个乡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优先支持开展特色田园乡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工作,完成首批特色田园乡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多地已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今后,我厅将结合你们的建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继续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积极支持苏北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计划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的力度。我厅将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镇村布局规划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发展的分类引导。规划编制过程中,做好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充分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二是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针对近期亟需建设的村庄,我厅将指导各地结合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在村域内形成“一张蓝图、一本规划”,做到农房建设有依据、村庄整治有安排、村庄功能布局逐步优化。

三是加强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合理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的建设用地空间需求。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优化完善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规高效做好乡村地区各项设施建设的规划服务,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四是做好乡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大力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出台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2019年完成我省一半以上乡镇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调查任务,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在乡镇增设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保农民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全面、准确的确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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