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9-00181 | 分 类: | 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9-07-11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及所辖罡杨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复〔2019〕40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及所辖罡杨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及所辖
罡杨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9〕4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修改海陵区及所辖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泰政发〔201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陵区及所辖罡杨镇、红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海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3.625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2.212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3.625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2.212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海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