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胎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发布日期:2019-04-08 11:2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邹女士:本人生育二胎后申报生育津贴时被告知不予办理,理由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产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不享受差额补贴,经办机构暂停受理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申报。请问这符合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吗?

省医疗保障厅答复: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参保人员以个人名义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对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如有具体事宜还可进一步咨询用人单位以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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