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复选登
详细信息
标题 咨询我省实施探亲假制度的情况
提交日期 2019-01-12 15:03:14
内容

来信咨询我省实施探亲假制度的情况。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9-03-27 15:03:14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始建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我省于1981年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1〕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探亲规定》加以细化。《探亲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台38年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分政策,劳动者自由流动性差、交通不发达且未实行双休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探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实际逐渐体现一些不相适应之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全面放开,劳动者有权自主择业,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而依据《探亲规定》,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人群也较以前大为减少。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配偶等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层面对《探亲规定》修订的政策走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研论证,积极稳妥做好我省探亲假制度的政策调整储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