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宅基地是否分开补偿,江苏有无最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28 18:0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林先生:我是江苏扬州农村的一位普通农民,我想咨询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宅基地有没有分开补偿,江苏有没有新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答复: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农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按照上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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