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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
提交日期 2019-01-08 17:44:02
内容

来信咨询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9-02-19 17:44:02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国家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有严格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由劳动部负责。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部印发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1987年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明确,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件。1993年7月为了更好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93年7月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和调整。同时明确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国家对特殊工种名录的执行也有明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前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总之,提前退休工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则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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