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质量发力,“活态”保护乡间历史
发布日期:2019-11-29 08:09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的报告。为配合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就此也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保护工作对传承历史、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实现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护的阶段性成效仍不能掩盖一些突出问题,需进一步向高质量保护发力。

保护与利用,关系仍需理顺

我省现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座,中国历史文化街区5处,均居全国首位;我省还申报获批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33个中国传统村落。数据可观,但从调研组省内外广泛调研看,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关系仍需理顺。

例如,我省拥有中国传统村落占全国比例不足5%,且代表吴文化的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相对较多,而代表楚汉文化的遗存相对稀少。调研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在推动经济增长和彰显地域传统文化影响力方面不够平衡,有的对保护的认识停留于过去,有的保护不到位、利用不充分,也有过度开发利用现象。

调研报告建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着对历史文化传统的敬畏和尊重,把保护放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布局中进行谋划,修订地方法规时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干部的保护责任。

我省已构建了从专项规划到详细规划的保护规划框架,全省所有历史文化名镇、中国传统村落均已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注重整体风貌管控。各地还注重构建分类保护、各有侧重的保护体系。不过,保护时常受限于能工巧匠和专业团队的不足。调研发现,有限的工匠既不能应付大量修缮需求,也不能兼顾各地修缮的不同做法和风格特点。古建对材料要求较高,但我省相关材料生产基地严重缺乏。

调研报告提醒,要重视古法技艺工匠培育和技艺传承。一手积极培育本地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高水平工匠人才,一手借鉴浙江、福建等地经验,搭建平台延聘规划、设计、文物保护、古建筑等方面专家,为提高保护利用水平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

财政支持,投入仍需加大

我省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2009-2018年间,省财政累计下达资金1.5亿元用于补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整治项目。

保护投入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但我省财政持续10年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专项资金2019年被整合,今年起出现空白。有的地方财政没有专项保护资金,住建、文物、文旅等部门又各自为政。调研组建议,要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持续投入,同时整合文物保护、非物质遗产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可持续的保护需多元投入,我省已有一些有益探索。如徐州市在发挥政府资金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以激励政策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对11个传统村落已完成投资1.5亿元。苏州周庄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古镇保护基金会,以每年旅游门票收入的10%划入基金,用于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等。

调研报告认为,投入不足成为制约保护的重要因素,建议引入更科学的市场机制,通过政企银对接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村民以自有住宅入股和投工投劳,引入高水平运管团队,健全社会资本开发利用的监管机制,并开拓公益渠道引入更多资金。

市场化运营有利于增强“造血”能力。调研组归纳了各地的积极探索,如发展观光、民宿等旅游项目,申报各类教育基地,以文创促发展等,但这些利用模式还集中于旅游开发,形不成完整产业链,对外影响力有限,亦难彰显江苏乡村文化底蕴特色。调研报告建议,鼓励各地创新活化利用方式,从传统民俗风情、传统工艺、地方戏剧等入手,培育与当地文化相适应的精品业态,推进业态迭代升级。

地方立法,跟上时代步伐

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奠定了保护工作的法制基础;南京、常州等市也陆续制定配套地方法规规章;201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由此形成了一整套法规制度体系。

由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仅有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我省条例制定于18年前,部分保护理念、保护措施等已与实际不相适应,比如缺乏对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定,全省未形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规制度体系。

以镇江为例,1986年即被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但保护范围仅为镇江市区且保护对象类型较少。随着时代发展,市区一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亟需明确,扬中、丹阳、句容等地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也需加强保护。提交此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的《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就进行了符合现实的立法。

修订《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调研组建议,尽快启动立法修订程序,建立健全普查制度、科学评估制度、开发利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建立相关部门联动保护制度和信息平台及土地利用、财政资金投入、人才使用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以实现“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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