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20:2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19〕5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22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选择、评定分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二)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

第六条 省、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集中进场交易,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参加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系统中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或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七)编制标底(若有);

(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结果或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条款特别是特殊条款的设置等,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或者省水利厅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文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至少3日前,以书面或者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至少3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500-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2000元的抵押金。全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原则上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项目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可不编制招标人标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工程建设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建设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或加密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定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次招标仍失败的,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可以邀请2-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谈判,但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加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八)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七)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六)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八)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九)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包括勘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合理性、创新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工程造价及分析等);

2.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业绩、资信和财务状况,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人员配备及服务方式,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资历,投标服务费报价等)。

(二)监理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主要为监理规划或大纲等);

2.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资信和信用等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施工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主要施工设备、质量标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类似工程经历、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财务状况等)。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部分(主要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等);

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投标报价、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积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采用暗标、两阶段评标方式。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应指派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设有招标人标底的,公布招标人标底;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加密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府组建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其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资格。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管理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一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三)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六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七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六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按照《江苏省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水农〔2012〕45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08〕51号)、《省水利厅关于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通知》(苏水基〔2013〕49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同时废止。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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