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我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19-08-23 07:55:35 |
内容 | 来信咨询我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9-09-23 07:55:35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将其经期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休息1至2天,休息期间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应视同病假,用人单位可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女职工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之上,也可就“痛经假”的休息时间与薪酬福利待遇情况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如在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