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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勇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支持与建立多元化办医体制的政策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等部门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社会办医基本情况。近年来,我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已逐步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私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截止2017年底,全省共有非公立医疗机构10206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2.82%,床位127678张,占27.18%。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岗执业(助理)医师51249人,占总数的23.59%;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护士60292人,占总数的25.42%。2017年,非公立医院诊疗人次5895.22万,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22.92%。在2017年度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民营医院·竞争力100强”排名中,前10名中我省有1家非公立医院入围,前100名中我省有14家非公立医院入围。
二、关于我省社会办医政策保障。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发展,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省级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各类民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奖补范围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等。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后,我委牵头起草了我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围绕“放管服”改革多管齐下,从拓宽多层次多样化服务、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强化政策支持、严格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了28条政策措施,近期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关于拓宽发展空间。我省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明确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空间,发布《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新增类别医疗机构,主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对社会办医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下一步,我省将编制并发布《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8版)》,明确各地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制定我省社会办医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方案,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布,有效降低社会办医审批制度性成本。根据国家规定,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四、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社会办医最核心是“人”的问题。当前,医师多点执业推行困难,造成民营医院普遍存在专业人员短缺现象,医院往往通过招聘学校毕业生、从公立医院“挖人”和返聘退休医护人员来维持发展。下一步,我省将全面落实国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1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可在多个机构备案执业。全面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推动省外医师来我省开展执业注册。并将研究制定适应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备案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医疗质量安全等政策措施。
五、关于完善税收政策。我国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民营医院现有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鉴于此,我省即将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落实医保政策。目前,我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期对自愿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择优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保结算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此外,我省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将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我省即将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地要严格执行和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本地政府办医疗机构不同的医保准入时限,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数量和降低付费标准。医疗收费票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各地不得因票据发票性质不同不予报销。
七、关于强化行业监管。目前我省社会办医涵盖了综合、中医、护理及口腔、眼科、耳鼻喉科、肿瘤、妇产、儿童、精神、骨科、康复、美容等多个专科类别。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医师的护士电子化注册,推动建立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严格医疗广告许可准入,省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医疗质量监管范围,接入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抽查频率,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建立卫生健康信用体系,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对我委工作的支持,请继续给予关心,多提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