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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江苏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我省历来重视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央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实践:
一、开展生态红线区域补偿。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3〕193号),在现有省级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所列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15类区域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对于上述各类生态红线区域,省财政根据其所属类型、所处区域、生态功能作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分配资金。2017年全省补偿资金已达到15亿。
二、开展水环境“双向补偿”。2014年10月,我省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全省的“双向补偿”制度。将全省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的跨市界断面,以及入长江、入太湖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纳入补偿范围,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考核目标依据重点流域治污规划目标确定,按月核算补偿资金。去年起将补偿断面数量从66个大幅增至112个,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太湖流域总磷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两倍,进一步强化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2017年全省补偿资金达4.8亿元。
三、开展公益林生态补偿。为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我省于2005年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补助完善,将补助标准从建立之初的每亩8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每亩3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及管理等费用支出。
虽然我们在生态补偿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补偿方式上还相对单一,补偿金额上还没充分反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态保护成本,距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有关要求,在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上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大生态补偿机制的综合推进力度。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资源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法规、政策、标准和制度,基本解决生态补偿机制中“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的核心问题,明确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承担主体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问题。
二是深化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标准。依托林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评估方法研究、古树名木保护和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完善测算方法,逐步建立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为加快建设江苏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优化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认真落实国家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积极与上下游省、市沟通协商,研究推进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动态优化省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标准体系,适度提高补偿额度。
四是指导市、县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改革环境价格体系,完善环境资源市场,推进建立市、县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支持市、县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
关于代表提出的“开征生态服务消费税”建议,因我国税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的税种,暂还不能向沿海防护林防护区域内森林生态服务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服务消费税。我们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提出征收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7日